68家信托公司股东背景 |
2013年信托资产、净利润排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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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托资产与收入排行受益于信托资产规模的快速增长,66家信托公司营业收入也全部实现正增长。其中有18家信托公司的营业收入增速超过100%。陆家嘴信托、甘肃信托、浙金信托、西藏信托、紫金信托、方正信托6家信托公司营业收入增速超过200%。 增速最快的是陆家嘴信托,从2011年的1626万到2012年2.8亿元,陆家嘴信托的营业收入增长了16倍之多。但考虑到其在2012年进行重组,此前基数较小等因素,其增速可比性较小。 |
资产规模排名 | 营业收入排名 |
银监会:2014信托公司监管评级与分类监管指引
第一章总 则
第一条 为健全和完善信托公司的风险监管体系,合理配置监管资源,实现对信托公司的持续监管、分类监管和风险预警,依据《信托法》、《信托公司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指引。
第二条 信托公司监管评级由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及其派出机构组织实施。
第三条 信托公司监管评级工作应当坚持依法合规、客观公正的原则。参与信托公司监管评级工作的人员应当具备相应的专业素质、业务能力和监管经验,在工作中恪尽职守、廉洁奉公、勤勉尽责。
第四条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根据审慎监管原则,在综合市场发展情况的基础上,将适时调整信托公司监管评级的评价要素与标准。
第二章评级要素
第五条 评级要素包括风险管理、资产管理和合规管理三个方面。
第六条 风险管理要素主要评价信托公司治理结构的合理性、内控机制和风险管理体系的有效性、资本管理情况以及信托业务的风险管理情况等方面,旨在引导信托公司建立完善的风险管理体系,实现风险可评估、可控制、可化解。
第七条 资产管理要素主要评价信托公司的综合经营能力、信托业务经营和盈利能力、研发与创新能力、营销能力及公司声誉管理能力等方面,旨在引导信托公司提高主动管理能力和盈利水平,加强研究创新投入,提高直销能力,有效应对舆情管理,维护公司及行业形象和声誉,以确保公司及行业的全面可持续发展。
第八条 合规管理要素主要评价信托公司合规管理体系的建设,对相关法律法规、公司制度和信托文件遵守的基本情况,以及是否存在因违法违规行为被采取监管措施、行政处罚或刑事处罚等情况,旨在引导信托公司履行诚实、信用、谨慎管理的义务,维护受益人利益。
第九条 中国银监会以审慎监管为基本原则,开展单项要素评级和综合评级。
单项要素的评级结果根据定量指标和定性因素的得分情况划分为1-6级。综合评级以合规管理要素为前提,统筹考虑资产管理和风险管理要素的评级结果。综合评级根据各要素的重要性和级别情况确定为1-6级,每个级别分别设A、B、C三档。
第三章 组织与实施
第十条 监管评级应由评级工作小组完成。评级前,银监会各级机构应成立评级工作小组,评级工作小组由负责信托公司非现场监管、现场检查、市场准入等部门的有关人员组成,非现场监管部门为评级工作的牵头部门。
第十一条 非现场监管部门负责完成信托公司基础信息的收集和整理,现场检查和市场准入部门须向非现场监管部门提供必要的信息支持。非现场监管部门负责收集的基础信息包括非现场监管信息、现场检查报告、市场准入信息、信托公司的内外部审计报告、年度经营计划等。
非现场监管部门还可以通过与现场检查和市场准入部门进行会谈,以及走访信托公司等途径,进一步收集信息。
第十二条 信托公司评级的周期原则上为一年,银监会可根据监管周期、信托公司的风险状况及监管资源的配置情况适当调整。
第十三条 银监会各级机构对信托公司的年度监管评级应于次年5月底前完成。银监分局的评级结果必须于评级工作结束后的5个工作日内报银监局(一式两份),银监局须在评级工作结束后的15个工作日内将本局和辖属分局的评级结果一并报送银监会。
第十四条 信托公司应于次年4月底前根据本指引完成年度自评,并将评级结果及评级工作底稿报告属地监管机构。信托公司自评是信托公司根据监管评级办法自我评价的过程,自评结果对监管评级结果不产生影响。
第十五条 主监管员依据本指引,在综合分析信息的基础上,合理、准确判断信托公司的风险状况,填制完成评级工作底稿。
初评工作应当由评级工作小组成员共同完成。评级工作小组成员包括银监会或各银监局非银行金融机构监管工作的负责人、主监管员、现场检查主查人、市场准入监管人员等。
初评确定信托公司监管评级的级别,不评定级别的档次。初评结果应当由监管部门负责人或银监局(分局)局长主持的会议进行确定。
第十六条 初评结束后,银监局将评级结果上报银监会,银监会组织有关人员成立评级审定小组对初评结果进行最终审定,并确定评级结果的级别和档次。
评级结果确定后,银监会将最终审定结果书面通报银监会各级机构。
第十七条 评级工作结束后,银监会各级机构应当通过会谈、审慎监管会议等途径,向信托公司董事会、高级管理层通报评级结果、主要风险、存在问题和整改建议,同时要求信托公司在10个工作日内对评级结果提出反馈意见。
信托公司如果对评级结果没有异议,应当在一个月内向监管机构报告对主要风险和问题的防范及整改措施。信托公司如果对评级结果有异议,应当提供相关信息资料。
第十八条 评级工作结束后,主监管员应当做好评级信息、评级工作底稿、评级结果、评级审核会议纪要、评级结果反馈会谈纪要等文件和资料的存档工作。
第四章 评级结果的运用
第十九条 评级结果应当作为衡量信托公司风险程度的主要依据。
综合评级1级:表明公司经营非常稳健,治理结构完善,经营体系和内控制度与业务发展匹配,风险管理能力强,业务管理中几乎无薄弱环节。公司严格遵守现行法律法规,经营业绩优良,资产管理能力处于行业领先水平。公司处于一种全面、均衡、可持续的良性发展状态。
综合评级2级:表明公司经营稳健,治理结构合理,风险管理能力强,经营体系和内控制度与业务发展较为匹配,能够按照法律法规开展业务,经营业绩良好,资产管理能力强。公司处于一种健康、积极、向上的发展状态。
综合评级3级:表明公司经营基本稳健,治理结构较为合理,风险管理能力较强,但存在一定的薄弱环节,经营体系和内控制度与业务发展基本匹配,能够按照法律法规开展业务。资产管理能力较强,经营业绩处于行业中等水平。公司需要进一步完善风险管理或提高资产管理能力。
综合评级4级:表明公司经营存在一定的问题,至少在一个要素方面不太稳健。具体表现为治理结构和内部控制存在一定的薄弱环节,风险管理能力存有明显的不足,或资产管理能力一般,获利能力存在较大的上升空间,或公司合规管理方面存在一定不足。公司需要对出现的问题予以高度重视,并制定对策加以整顿或改善。
综合评级5级:表明公司经营存在较为严重的问题,具体表现为治理结构和内部控制薄弱,风险管理能力较低,有可能对信托受益人的利益造成威胁,或业务发展缓慢或停滞,资产管理能力较差,严重影响公司的财务状况,或公司存在较为严重的违反法律法规及监管规定的行为,合规管理存在较大疏漏。公司有必要集中力量开展全方位自查,查缺补漏,逐步提高风险管理能力和资产管理能力,并强化合规经营意识,审慎开展业务。
综合评级6级:表明公司存在严重的问题,具体表现为在治理结构、内部控制、合规管理等很多方面存在关键性缺陷,业务发展停滞,财务状况恶化,对公司的稳健性构成严重威胁,也严重威胁信托受益人的利益。监管机构有可能对此类公司采取停业整顿等较为严重的监管处罚措施。
第二十条 评级结果应当作为监管规划和合理配置监管资源的主要依据。
监管部门应当根据信托公司的评级结果,深入分析风险及其成因,制定信托公司的监管计划和监管政策,确定监管重点以及非现场监管和现场检查的频率和范围。评级结果还应当作为市场准入工作的重要参考因素。
对单项要素评级结果为3级的信托公司,应当提示公司加强该要素的管理;对单项要素评级结果为4级的信托公司,应当及时与信托公司董事会和高级管理层举行会谈,要求其采取措施降低风险水平,并视情况对该要素进行专项现场检查。
对任何单项要素评级结果为5级或6级的信托公司,应当督促其制定改善风险状况的计划,并在监管机构的监督下予以实施,同时,可视情况对该要素进行专项现场检查。
第二十一条 评级结果应当是监管机构采取监管措施和行动的主要依据 。
对综合评级结果为1级或2级的信托公司,一般不需要采取特殊的监管行动,积极支持公司发展,相应降低现场检查的频率,在新业务开展等市场准入方面给予鼓励和支持。
对综合评级结果为3级的信托公司,应指出公司存在的薄弱环节,督促其进行整改,在现场检查时应重点关注存在风险的领域;根据公司的实际风险状况,在新业务开展等市场准入方面进行相应的监管指导。
对综合评级结果为4级的信托公司,应加强非现场监管,每半年至少与董事会和高级管理层进行一次监管会谈,并保证一定的现场检查次数;必要时可在高管人员任职资格、新业务开展等市场准入方面进行限制。
对综合评级结果为5级的信托公司,应给予高度关注,每季至少与董事会和高级管理层进行一次监管会谈,了解信托公司最新的经营管理情况及采取的风险控制和化解措施;提高现场检查频率,加大现场检查力度;必要时可采取限制公司部分或全部业务、暂停业务、要求公司进行重组或建议更换高级管理层等监管措施。
对综合评级结果为6级的信托公司,应及时制定和启动应急处置预案,实施促成机构重组等救助措施,同时,可以采取责令暂停业务、责令调整董事或高级管理人员或者限制其权利、限制分配红利和资产转让、责令控股股东转让股权或者限制有关股东的权利等措施。对已经无法采取措施进行救助的,应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启动市场退出程序。
第二十二条 信托公司评级结果不作为银监会各级机构的考核指标。银监会各级机构和信托公司应对评级结果严格保密,不得用于商业目的。
第二十三条 评级过程中,信托公司应当确保其提供的数据及其他资料真实、准确、完整,如存在隐瞒重大事项或者报送、提供的信息和资料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的,将视情节轻重将公司类别下调1至2档。
第五章附 则
第二十四条 本指引涉及的定量指标,均可以从银监会非现场监管信息系统中按照规定口径获取。行业平均值由银监会每年定期公布。
第二十五条 本指引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的信托公司。
第二十六条 本指引自发布之日起生效,原《信托公司监管评级与分类监管指引》(银监发[2010]21号)同时废止。
史上最严信托评级办法出台 68家信托公司或再临生死大考
经过几轮洗牌,仅剩的68家信托公司或将再次面临新的生死大考。
《经济参考报》记者7日从多位信托公司高层处获悉,2014版《信托公司监管评级与分类监管指引》(以下简称“指引”)上周末已发至各大信托公司手中。这是2010年以来,银监会对于信托公司分级监管办法的首次调整。新“指引”将信托公司通过考核打分的方式,细分为六级,并且规定了未来不同的业务范围,以期强化信托业风控意识,解决“大规模小收入”的状态。业内人士表示,新“指引”将对信托业未来的创新业务产生影响,从评级元素看,新“指引”的“扶优限劣”思路明显。
在此之前信托行业已经经历了5次推倒重来,但总是陷入“管了就死,放了就乱”的矛盾中。早在2008年,监管层就曾颁布《信托公司监管评级与分类监管指引》,随后在2010年4月,监管层再次对该指引进行修订,2010年至2014年间,信托业已发生较大变化,而其资产也从3.04万亿上升至12万亿。
自去年信托兑付风险频频出现以来,有关修改信托公司监管评级与分类监管制度的声音从未停歇,银监会有关官员曾透露,银监会将修改完善信托公司的监管评级办法,未来至少要将信托公司分成三类:第一类是最好的,可以做所有业务以及创新业务;第二类是发展类,可以做市场上的成熟业务;第三类是成长类,可以做基础类业务。
业内专家直言,日渐趋严的打分机制和明晰的分类监管条款直接影响未来各家信托公司的发展乃至生存问题。
一位接近修订工作人士7日向《经济参考报》记者透露,新“指引”共分总则、评级要素、职责分工与评级操作流程、评级结果的运用和附则等五部分。其中,评级要素主要是对风险管理、资产管理和合规管理三个方面的细化打分考核,其评级结果将作为衡量信托公司风险程度、监管规划和合理配置监管资源的主要依据。
新“指引”明确,对综合评级结果为1级或2级的信托公司,一般不需要采取特殊的监管行动,积极支持公司发展,相应降低现场检查的频率,在新业务开展等市场准入方面给予鼓励和支持。而对综合评级结果为6级的信托公司,应及时制定和启动应急处置预案,实施促成机构重组等救助措施,同时,可以采取责令暂停业务、责令调整董事或高级管理人员或者限制其权利、限制分配红利和资产转让、责令控股股东转让股权或者限制有关股东的权利等措施。对已经无法采取措施进行救助的,应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启动市场退出程序。
新“指引”的评级元素包括风险管理、资产管理和合规管理三个方面。监管评级将对上述三个要素进行单独评级,最终评级结果以三个要素中最低的为准。此外,单项要素的评级结果根据定量指标和定性因素的得分情况划分为1级至6级,综合评级根据各要素的重要性和级别情况确定为1级至6级,每个级别分别设A、B、C三档。上述三个考核要素单项分数均为100分,以风险管理为例,公司治理、内部控制和信托业务风险管理分别为28分、26分、26分,已占80%的分值。合规管理中仅信托业务合规性一项也高达30分。
7日,南方某信托公司人士接受《经济参考报》记者采访时表示,2010版的指引评级有五要素时,更关注资产管理和盈利能力这两个方面,而公司治理、内部控制、合规管理各大信托之间很难拉开距离。现在的评级三要素不仅囊括先前的五要素,而且把原来的“公司治理、内部控制、盈利能力”分拆打散到三要素之中。这样信托公司将来势必更加注重风险管理和效率。
“从评级元素来看,新指引的‘扶优限劣’思路明显,但取其短板分数为总成绩的打分机制,凸显监管层治理风险的决心。”有接近修订工作人士直言。他断言,信托公司先前的“银信通道做规模、房地产做利润”策略,未来将有很大变化。
持同样观点的用益信托研究员帅国让7日在接受《经济参考报》记者直言,评级的结果,肯定会对先前出现兑付风险的公司未来开展创新业务产生影响。
有业内人士分析,新“指引”出台后,原来单纯以规模大小评判信托公司实力,现在更加突出以主动管理能力来判断公司的水平,非事务类信托规模、信托业务收入、净利润、资产利润率等指标就是现在更加看重的对象。“只能说总规模不是现在最看重的指标了,房地产等集合项目做利润肯定变化不大。因为利润一旦下来,不但资产管理这一元素有可能不达标,自有资金的削弱也会降低抵御风险能力。”该信托人士说。
“我们已经等新‘指引’有3个多月了,现在终于出台了,目前公司正准备相关人手进行自评工作。”上述南方某信托公司人士在接受《经济参考报》记者采访时表示。他透露,每年银监会都要对成立满3年以上的信托公司进行一次评级,为防止商业目的,其评级结果一般严格保密。按此前的规定,今年的自评工作在4月底就应该结束,但受监管层欲修订《信托公司监管评级与分类监管指引》(该指引为2010年修订版)影响,今年评级工作一直没能开展。
一. 报告说明 本期报告观察期为12个月,即2010年07月至2011年06月。可比观察期为12个月,即2010年04月至2011年03月。本报告取前10名,其它指标详细排名可以百度上搜到,资料来源:普益财富。 二. 单项排名 基于各信托公司在本报告观察期内的信托产品发行能力、收益能力、专业能力、信息透明度、创新能力以及风险控制能力等方面的表现,各信托公司单项理财能力排名如下: 2.1. 发行能力排名 本排名以各信托公司在观察期内新成立的信托产品数量和募集规模作为衡量信托公司信托产品发行能力的指标。基于对各信托公司在观察期内以上两指标的定量分析,得出信托公司信托产品发行能力排名,结果见表1。 表1:发行能力排名表
2.2. 本排名以各信托公司在观察期内正在运行的非证券投资类集合资金信托计划的预期收益率和正在运行的证券投资类产品月净值增长率作为衡量其信托产品收益能力的指标。基于对各信托公司观察期内正在运行的融资型(非证券投资类)和投资型(证券投资类)信托产品预期收益率的定量分析,得出各信托公司信托产品收益能力排名,结果见表2。 表2:收益能力排名表
2.3. 本排名以观察期内各信托公司信托资金的重点运用领域和运用方式在行业中的地位作为衡量信托公司专业能力的指标。基于对各信托公司在观察期内各领域和运用方式下新成立集合信托产品规模占行业集合资金信托总规模的比例的定量分析,得出各信托公司专业能力排名,结果见表3。 表3:专业能力排名表
本排名以各信托公司在观察期内对发行产品、运行产品和到期产品的信息披露程度作为衡量信托公司信息透明度的指标。基于对观察期内各信托公司新发产品的预期收益率、产品期限、成立规模、资金运用领域、资金运用方式和风险控制措施六要素的披露数量,对运行产品的平均公告次数,对到期产品收益率披露与否的定量和定性分析,得出各信托公司信托产品信息透明度排名,结果见表4。 表4:信息透明度排名表
本排名以各信托公司在观察期内新发产品的非债化程度、类基金型产品开发能力和典型创新产品开发能力作为衡量信托公司创新能力的指标。基于对目标信托公司在观察期内新发的非贷款产品在实业投资类产品中的占比、新发类基金型产品数量和典型创新产品数量的定量分析,得出各信托公司信托产品创新能力排名,结果见表5。 表5:创新能力排名表
本排名以各信托公司在观察期内新发融资型和投资型信托产品的风险控制情况作为衡量信托公司风险控制能力的指标。基于对目标信托公司在观察期内新成立信托产品的风险控制措施平均数和其旗下在运行投资型信托产品(证券投资+PE)净值波动幅度的定量分析,从信托公司对产品风险的事前控制和后续尽职管理两个环节,得出各信托公司信托产品风险控制能力排名,结果见表6。 表6:风险控制能力排名表
基于对各信托公司在观察期内单项能力排名的综合评价和量化分析,得出各信托公司的综合理财能力排名,结果见表7。 表7:综合理财能力排名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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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托公司的“朋友圈” 55家信托公司,54家托管银行,1976个项目,构成了一幅错综复杂的银行信托关系图谱。 在信托公司的“朋友圈”里,谁的银行朋友最多?哪家银行最受欢迎?谁和谁的合作关系最为密切?《投资时报》研究部历时三周,对2014年到期的信托项目进行了梳理和统计,并形成《投资时报·银行信托关系榜》,试图以此揭开信托公司与托管银行“朋友圈”的神秘面纱。 在年内到期的信托项目中,有1976个项目披露了托管人。其中股份制银行抢占了57%的份额,分得1128个项目;国有商业银行也备受信托公司的青睐,占去三成份额;城商行、农商行等中小银行虽然也纷纷发力资产托管业务,但与国有商业行、股份制银行相比仍有着不小的差距。在所有银行中,招商银行成为项目最多的托管人,独得379个项目的托管权,与其合作的信托公司多达27个。 55家信托公司中,中航信托的项目数最多,其与招商银行的关系最为密切,托管项目多达185个。中铁信托与光大银行也是“闺蜜”,合作项目达74个。而银行“朋友”最多的则是中融国际信托,合作银行多达27家;其次是中信信托,合作银行达20家。
54家银行分食托管蛋糕 自银行获准代销信托产品以来,信托公司和银行已携手走过了11个年头。期间,信托业引入第三方托管制度,银行进一步成为信托项目的托管人。二者的“朋友圈”逐步建立起来,包括信托资产托管在内的资产托管业务,也成为了商业银行重点发展的中间业务,各大小银行争先分吃这块蛋糕。 在《投资时报》统计的1976个年内到期信托项目中,托管人涉及到54家银行。在“抢食”信托托管业务的竞争中,大中型银行占有绝对优势。股份制银行以数量取胜,12家股份制银行分得1128个项目,占去了57%的份额,平均每家银行托管94个信托项目。国有商业银行也不逊色,5家国有商业银行共托管600个信托项目,平均每家银行得120个项目,从这个角度上看,国有行是信托公司最为亲密的“朋友”。 城商行、农商行甚至是农村信用合作社也想从中分得一杯羹,但目前来看并不占优势,仍难以进入大多数信托公司的“朋友圈”。26家城商行只获得208个信托项目的托管权,平均每家银行只有8个项目。8家农商行托管32个项目,平均每家银行只有4个项目,与股份制银行、国有商业银行相去甚远。
招行托管项目最多 在这些银行里,招商银行无疑最引人关注。在今年到期的信托项目中,有379个项目均托管于招行,占比接近两成。招行由此成为托管项目最多的银行,合作的信托公司包括中航信托、中融国际信托、华融国际信托、中信信托等27家,其中关系最密切的是中航信托。招行托管的项目中,有185个来自中航信托,也就是说,招行近半数的托管项目由中航信托贡献。 由中国银行托管的信托项目有251个,在数量上仅次于招行,位列第二。与其合作的信托公司主要包括华润深国投、四川信托、五矿国际信托、华信信托等25家。 托管数量排名第三的银行是工商银行,共有180个信托项目,来自华融国际信托、天津信托、中原信托、西部信托等25家信托公司。托管项目数量超过100个的银行还有光大银行、民生银行和中信银行,其中光大银行、民生银行均托管了160个项目,中信银行托管了146个项目。 受托人的数量也从另一个角度反映了银行在“朋友圈”中的受欢迎程度。建设银行虽然托管的信托项目不足100个,但与其合作的信托公司共有28家,傲视群雄。同样与28家信托公司合作的还有民生银行。换言之这两家银行最广受欢迎。招商银行的合作伙伴有27家,位列第三。中国银行、工商银行和光大银行的合作伙伴均是25家,并列第四位。合作伙伴超过20家的银行还包括浦发银行和中信银行。
中融信托关系网最广 1976个信托项目来自55家信托公司,仅中航信托、华融国际信托、四川信托、中融国际信托、华信信托、五矿国际信托以及中信信托这7家公司便占去了半壁江山。其中,中航信托以246个项目拔得头筹,华融国际信托以181个项目紧随其后。 中融国际信托虽然不是项目数最多的公司,但绝对是“朋友圈”关系最广的一个。其129个项目由27家银行托管,工商银行、中国银行、建设银行、农业银行以及交通银行这5家国有商业银行均在其“朋友圈”内,此外还包括招商银行、光大银行、民生银行、兴业银行、中信银行等10家股份制银行,以及贵阳银行、哈尔滨银行、盛京银行等城商行。就连重庆农商行、广东南海农商行这两家农商行以及外资行东亚银行都在其项目托管人的名单里。可见,中融国际信托的“朋友圈”几乎覆盖所有类型的银行。 中信信托也是广交朋友的典范。在我们的统计范围内,中信信托的项目只有76个,但其托管银行却有20家,涵盖了国有商业银行、股份制银行、城商行以及农商行这四类银行。工商银行、建设银行、中国银行和交通银行,以及招商银行、中信银行、民生银行、光大银行、平安银行等11家股份制银行,都出现在中信信托的合作名单上。 中航信托的“朋友”也不少,246个项目托管于16家银行,招商银行、中信银行、平安银行、农业银行、南昌银行等都在其列。
朋友圈中的“闺蜜” 与这些“广撒网”的信托公司不同,有一些信托公司只专注于与一小部分银行打交道。这样一来,信托公司往往会与某一家银行形成十分紧密的关系。 如中铁信托,86个项目只托管于7家银行,分别是光大银行、成都银行、建设银行、工商银行、北京银行、上海银行以及中国银行。其中74个项目集中托管于光大银行,占比达到86%,明显关系极“铁”。其他6家银行只分别分得1~3个项目。 大连华信信托也是如此。其98个项目只托管于5家银行,分别是中国银行、建设银行、招商银行、广发银行以及同处大连的大连银行。其中仅中国银行一家便托管了68个项目,占去近七成。 还有一类情况是“肥水不流外人田”,隶属于同一集团的信托公司和银行形成密切的关系。如平安信托的39个项目中,平安银行便独占38个;华润深国投的28个项目中,珠海华润银行托管了15个,占比达到54%。 百瑞信托和郑州银行的关系与此类似,不同的是他们不是隶属于同一集团,而是有着同一个股东。从2012年年报看到,郑州银行第一大股东—郑州市财政局,正是百瑞信托的第四大股东。这一关系让二者结成亲密的同盟,百瑞信托72个项目中的45个由郑州银行托管,占比超过六成。 即使是朋友众多的信托公司也会有一两个最亲密的“闺蜜”。如前面提到中航信托,与招行以185个托管项目成为“朋友圈”里最亲密的小伙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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